2021-10-26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省內公立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藥品集中采購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21〕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藥品陽光采購改革試行實踐,經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健全藥品陽光采購制度。省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駐蘇醫療機構,下同)使用藥品均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陽光采購、公開交易、應采盡采。推進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在省陽光采購平臺采購。
——實施藥品分類采購管理。根據藥品特點分類制定掛網規則,面向省內公立醫療機構銷售的所有藥品,依據相應掛網規則在省陽光采購平臺公開掛網、應上盡上。
——強化藥品采購綜合監管。實行藥品招標、采購、配送、使用、結算、監督等全流程管理,完善醫保配套政策,促進規范使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堅持依法合規,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采購程序規范、公開透明。
——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綜合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二、藥品陽光掛網
(一)分類掛網
相關藥品應依據以下分類,按要求在省平臺陽光掛網,供省內醫療機構采購。
1. 國家談判藥品及其仿制藥。國家談判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掛網;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申報價格應低于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且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2. 創新藥品。鼓勵創新藥品優先在省平臺掛網,按企業申報價格掛網。
3. 參比制劑和通過(含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申報價格應不高于該產品在產地省及全國其他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和對應原研藥價格。
4. 部分新批準注冊的藥品。近一年內批準的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優先審評審批程序批準上市藥品、鼓勵仿制藥品目錄內藥品、原研藥品和改良型藥品,應滿足已掛網省份數不少于3個,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5. 短缺、急搶救藥品等。省級定點儲備采購供應藥品按省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部門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與企業議定的供應價格掛網;列入國家和省短缺藥品清單的其余短缺藥品,按企業申報價格掛網。急搶救藥品在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前提下,按申報價格掛網;納入急搶救藥談判范圍的,由省藥品陽光采購評審專家組與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以談判議定價格掛網。
6. 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國家及省級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和未中選藥品,按有關規定掛網。
7.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參照藥品掛網流程進行掛網,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全國市場最低銷售價。
8. 其他藥品。其他未掛網藥品,應滿足已掛網省份數不少于6個,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計劃生育藥品及醫療機構配置制劑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競價掛網
對陽光掛網同品種藥品中價格差異較大、列入省級預警監控且掛網企業較多的,省醫療保障部門適時組織競價掛網。
三、網上議價采購
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價為醫療機構議價的上限價,省內公立醫療機構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與企業進行公開議價,切實降低采購價格,并將議價結果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真實、完整呈現。議價結果在議價范圍內公開、共享。
(一)自主議價。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結合自身采購量與企業自主議價,并按議定價格采購。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開展議價。
(二)聯合議價。醫療機構可通過“醫聯體”或“醫共體”等形式,與企業進行聯合議價。基層醫療機構應積極參加聯合議價。
國家談判藥品、省定點儲備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等不再議價,醫療機構按掛網價采購。
四、應急采購
對于臨床診療特需或疫情防控急需但省陽光采購平臺同通用名同劑型下無企業掛網的藥品,醫療機構可先網下應急采購滿足臨床需求,在藥品入庫7個工作日內將采購信息上傳至省陽光采購平臺。醫療機構每年度應急采購藥品金額不得超過本單位藥品采購總金額的3%。
五、加強陽光采購監管
實行對藥品掛網、議價、采購、配送、結算全覆蓋管理。增強藥品采購規范性和透明度。醫療機構陽光采購監管由同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省部屬公立醫療機構由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
(一)掛網價格監管。動態監測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藥品價格,及時發現處置價格異常情況,推動企業按合理價格掛網、醫療機構按適宜價格采購。
1. 掛網產品動態調整。對已掛網藥品,生產企業應在新的全國各省最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向省陽光采購平臺申報價格信息;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每年聯動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中最低價并進行調整;對出現質量問題、停產、注銷、超過1年無銷售的掛網藥品,予以暫停或撤銷掛網;對超過3個月未選擇配送企業的掛網藥品,予以暫停掛網。
2. 掛網價格預警管理。對新增掛網藥品,實行價格預警管理,明確價格預警的品種、“紅、黃”等級標識和相應處置措施。
(1)價格高于陽光采購制度實施時已掛網同品種最高價(以下簡稱已掛網最高價)10倍(含)及以上的,標記為紅色預警★★★,暫停該產品交易資格,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采購;
(2)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2倍(含)-5倍、5倍(含)-10倍的,分別標記為紅色預警★、紅色預警★★,約談相關企業,提醒醫療機構謹慎采購;
(3)對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但不足2倍的,標記為黃色預警,提醒醫療機構。
對撤網后重新掛網的藥品,同品種無已掛網產品的,以撤網前價格1.8倍為已掛網最高價進行價格預警管理。價格預警實行動態管理,預警標記每季度初更新一次,鼓勵企業主動將掛網價格調整至合理范圍。對列入價格預警范圍的藥品,重點加強議價和采購監測;對采購預警藥品數量和金額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由醫療保障部門約談并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二)陽光議價監管。醫療機構應結合臨床需求質量和使用數量,與企業進行實質性議價。醫療保障部門動態監測議價情況,提醒反饋議價結果,重點監管醫療機構不議價、網下議價不報告真實結果和索取返點返利等。
1. 對同等級醫療機構中,未議價藥品采購總數或金額靠前的醫療機構,每季度進行信息披露和提醒;對提醒后仍未有效糾正采購行為的醫療機構,進行函詢約談、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在醫保定點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相關信息同步報相關監督部門。
2. 對醫療機構與企業網下議價但未在7個工作日內上傳真實議價結果,或以各種形式隱匿、瞞報、虛報議價結果的,一經發現,予以提醒告誡等,未糾正的,報相關監督部門。
3. 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收受或向企業索取返點、返利、回扣、贊助支持等,對存在上述行為的,一經發現,報相關監督部門。
(三)網上采購監管。公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真實采購,采購計劃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發起,采購訂單的驗收、結算等信息應與省陽光平臺系統實時、一致。建立網上采購監測通報機制。醫療機構應每季度向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院內信息系統藥品采購數據和網上采購藥品結算進度情況。醫療保障部門定期通報網上采購和應急采購情況。開展陽光采購專項督查,對網上采購率不高、超范圍應急采購和未按時報送應急采購情況的醫療機構,予以提醒、約談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報相關監督部門。
(四)采購信用監管。執行國家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和評級標準,實施醫藥企業主動信用承諾,將供應企業的陽光采購行為全程納入信用評價管理范圍,每年向社會公布供應企業陽光采購信用情況,對存在信用評價目錄清單所列事項或無正當理由不響應陽光采購議價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置。鼓勵相關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開展信用修復。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及時向省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報告發現的企業失信行為。
六、強化平臺支撐保障
(一)建立全省統一的陽光采購平臺。以醫保支付為基礎,建立招標、采購、配送、使用、結算、監管一體化的省陽光采購平臺,完善全省統一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
(二)全面應用國家藥品編碼標準。全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藥品分類和編碼標準,在掛網、采購、流通、使用、結算、監管等領域全面應用國家藥品編碼標準,實現采購平臺、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之間的數據互聯、信息互通。
(三)完善省陽光采購平臺監測功能。實現省陽光采購平臺與公立醫療機構采購系統、結算系統和企業配送系統、銀行結算系統對接互聯。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數據的監測分析,為精準決策提供數據支撐。加強醫療機構結算賬戶交易信息和省平臺訂單信息的實時比對,實行藥品采購與結算閉環管理。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網上直接結算。
七、實施醫保支付政策與陽光采購聯動
(一)醫保總額管理與陽光采購聯動。在醫保總額預算中單列藥品預算。將藥品網上采購、議價、回款等管理要求,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內容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與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掛鉤,并在結算時予以單獨考核。對公立醫療機構網下采購藥品使用的醫保基金,將按規定從年度醫保基金結算中按比例扣除,符合要求的應急采購除外。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二)醫保支付標準與陽光采購聯動。對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藥品,綜合省內醫療機構實際采購結果,合理制定陽光采購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議價和企業主動降價。同一藥品在全省醫保定點的公立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原則上執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國家談判藥品、省定點儲備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等,原則上以掛網價為支付標準,具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落實醫保支付激勵約束機制。推進多元復合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對實行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按病種分值付費的醫療機構,建立費率、點數、點值動態調整機制。對醫療機構通過議價節省的醫保資金,當年留用給醫療機構,按照“兩個允許”要求將改革紅利傳導到一線醫務人員,激勵醫療機構主動議價和合理用藥,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積極性。做好激勵政策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銜接,避免重復補償。
八、強化責任推進陽光采購政策落地
(一)強化部門監管責任。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藥品陽光采購政策,監督藥品采購全過程,開展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財政部門依法加強醫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衛生健康部門加強行業監管,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規范使用藥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藥品價格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藥監部門加強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的質量監管。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加強省平臺建設,對省平臺上藥品采購進行大數據比對分析,為藥品采購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二)壓實醫療機構采購使用責任。公立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品采購和使用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發揮臨床藥師用藥指導作用,減少不合理用藥。對不按規定采購、使用、回款的公立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公立醫院改革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
(三)明確企業誠信履約責任。壓實企業供應保障主體責任,健全失信懲戒管理制度。對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如實申報價格、相互串通報價、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出現藥品質量問題、未按合同約定供貨和配送、發生商業賄賂等行為,將進行約談告誡,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或取消該產品掛網資格等處理,經依法依規認定后記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
九、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醫療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藥品陽光采購工作順利實施。
(二)完善聯動機制。堅持以省為單位,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分類采購”的藥品采購機制。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藥品采購和配套醫保支付政策,指導和監督全省陽光掛網議價采購、應急采購,推進省平臺建設。各設區市、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監督考核轄區內醫療機構陽光采購制度的落地執行,指導監督本地區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網上議價采購和應急采購,按要求執行醫保配套政策措施。
(三)強化風險防范。健全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廉潔意識,建立權力運行監督和再監督機制,實現權力的相互制約與協調。全面推進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施行時間
本意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藥品采購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江蘇省藥品陽光分類掛網操作細則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江蘇省藥品陽光分類掛網操作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省內銷售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含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等)。境外產品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
二、掛網條件及申報資料
生產經營企業按以下分類要求向省陽光采購平臺提交藥品陽光掛網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A合規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材料、B藥品質量承諾書以及各分類要求的其他資料。原則上每月集中調整一次掛網:
(一)國家談判藥品及其仿制藥
1. 國家談判藥品。按國家談判的醫保支付標準直接掛網。
2. 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對于尚在協議有效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在其申報價格低于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且不高于該產品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在我省首先申請掛網且尚無其他省級掛網價格的,須承諾在我省申報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前提下,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同一國家談判藥品第二家及以后申請掛網的仿制藥掛網價格不得高于已掛網仿制藥品。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未獲得國家醫保編碼的,應及時申報編碼并在掛網后6個月內補充編碼);
D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無省級掛網記錄的,本條可豁免);
E對應國家談判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
F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二)創新藥品
1. 創新藥品包括: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批準注冊的化學藥品1類、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號)批準注冊的中藥1類、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生物制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號)批準注冊的治療用生物制品1類;近1年內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批準注冊的化學藥品1.1類、中藥1-5類、治療用生物制品1類和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批準注冊的化學藥品1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新藥品的認定標準有調整的,依據新的標準執行。
2. 申請以創新藥品掛網的,由生產企業提交申請資料,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未獲得國家醫保編碼的,應及時申報編碼并在掛網后6個月內補充編碼);
D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無省級掛網記錄的,本條可豁免);
E申報價格;
(三)參比制劑和通過(含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以下簡稱過評仿制藥)
1. 參比制劑包括:
(1)《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收載的參比制劑;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參比制劑。
2. 過評仿制藥包括:
(1)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或《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要求批準注冊,且注冊分類為化學藥品3類或4類的藥品,和注冊分類為5.2類且證明與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技術要求與化學藥品3類、4類相同的藥品。
(3)藥品注冊批件中注明“通過或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4)《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收載的“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3. 申報要求:
在申報價格不高于對應原研藥價格(過評仿制藥申報價格應同時低于對應原研藥和參比制劑價格)和該產品在產地省及已按過評藥品掛網的省份中最低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的前提下,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對新過評仿制藥,給與半年過渡期,若過渡期滿后仍有全國其他省份執行價格低于江蘇省掛網價格的,相關企業應在過渡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主動申請將價格下調至全國最低價,逾期未申請調整的,暫停該產品掛網資格。同品種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產品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暫停同品種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產品的掛網資格。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產地省掛網記錄(在我省無過評前掛網記錄的可豁免);
E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無其他省級掛網記錄的,本條可豁免);
F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四)部分新批準注冊的藥品
1. 部分新批準注冊的藥品包括:近1年內新批準注冊(申報材料遞交時間須在批準注冊后1年內)的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優先審評審批程序批準上市藥品、鼓勵仿制藥品目錄內藥品、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批準注冊的化學藥品2類、5.1類的藥品、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公布生物制品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號)批準注冊的治療用生物制品2類、3.1類的藥品。
2. 申請以新批準注冊藥品在我省掛網的,在滿足掛網省份不少于3個且申報價格不高于該產品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的前提下,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未獲得國家醫保編碼的,應及時申報編碼并在掛網后6個月內補充編碼);
D 產品屬于部分新批準注冊藥品范圍的資質材料;
E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
F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五)短缺、急搶救藥品
1. 省級定點儲備藥品,按省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部門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與生產企業議定的供應價格在省平臺掛網。
2. 列入國家和省短缺藥品清單的其余短缺藥品,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對短缺藥品清單和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中的藥品,省平臺無企業掛網的,醫療機構可通過應急采購滿足臨床需要,并在采購后7日內將采購價格、數量等信息報告省陽光采購平臺。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申報價格及供貨穩價承諾書。
3. 急搶救藥品。省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原省衛生計生部門2015年急搶救用藥目錄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提出的急搶救藥品采購申請,組織省藥品陽光采購評審專家確定急搶救藥品范圍,并根據需要,對部分急搶救藥品,以省為單位,與相關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
納入急搶救藥品范圍的,在申報價格不高于該產品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的前提下,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納入急搶救藥品談判范圍的,按談判價格在省平臺掛網。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無省級掛網記錄的,本條可豁免);
E申報價格及供貨穩價承諾書。
(六)集中帶量采購藥品
國家及省級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藥品,按中選價格掛網。未中選藥品,按國家及省級集中帶量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申報資料:
C 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國家及省級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中選產品提供);
E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未中選產品提供)。
(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參照藥品進行掛網,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全國市場最低銷售價。申報資料還包括:
C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無其他省級掛網記錄的,本條可豁免)和銷售價格憑證;
D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市場最低銷售價的承諾書;
E質量承諾書。
(八)其他藥品
1. 通用名稱,劑型和規格與省平臺掛網藥品均相同的省平臺未掛網藥品。在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前提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①至少在6個省級有采購;②申報價格不高于已掛網相同藥品最低價。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擬參照的省平臺掛網品種現行掛網價格(按②申報時需提供);
E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按②申報時本條可豁免);
F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2. 通用名與省平臺掛網藥品相同,劑型或規格不同的省平臺未掛網藥品。在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前提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①至少在6個省級有采購;②申報價格不高于以已掛網同通用名產品數最多劑型規格中對應掛網產品中的最低價為基礎,根據差比價系數計算的價格。申報資料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擬參照省平臺掛網代表規格品種現行掛網價格(按②申報時需提供);
E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按②申報時本條可豁免);
F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3.通用名與省平臺掛網藥品不同的省平臺未掛網藥品。至少在6個省級有采購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中最低價,經省醫療保障部門確認企業和產品資質后,按申報價格在省平臺掛網。申報資料還包括:
C國家醫保藥品編碼;
D所有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
E申報價格及該價格為全國最低價的承諾書。
三、其他事項
(一)撤網藥品需重新掛網的,在撤網滿3個月后可按陽光掛網規定提交申報資料,申報價格應不高于產地省現執行掛網(中標)價格。
(二)對掛網后超過3個月未在省陽光采購平臺選擇配送企業的新增掛網藥品,予以暫停掛網。需恢復掛網的,相關企業應提交醫療機構使用申請和配送企業合作證明,經審核同意后予以恢復。
(三)未盡事宜將在后續文件中適時補充,執行過程中如國家或省有新的規定,則從其規定。
(四)本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江蘇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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